完善大宗商品现货监管制度 鼓励创新焕发市场活力

今年是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攻坚战的收官之年,对此,各地有关交易场所的管理细则也在紧锣密鼓的制定中。7月15日,天津市商务局市场建设处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天津市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单独制定针对商品现货

与其他地区不同,此次天津市出台的《管理办法》专门针对于商品现货交易场所。

据不完全统计,近3年来,包括北京市、上海市、四川省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等在内的8个省区市出台的都是含商品现货类交易场所、权益类交易和其他合约类交易场所等在内的交易场所管理办法,仅在2016年,河南省政府办公厅曾出台过《河南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天津市作为我国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的主要阵地之一,以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和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为代表的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曾经在全国影响力颇深,但在发展迅猛的同时,自身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此次天津市对这类交易场所单独出台管理办法,不仅能够加强对天津地区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的专项管理,同时对全国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的监管也起到示范效应。”

“《管理办法》在一些内容上参照了《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并根据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的自身特点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现代经济研究院院长、中物联大宗商品流通分会行业专家王永龙向记者分析道。

在王永龙看来,天津市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有三个方面特点:

一是明确界定,主要是对商品现货交易市场交易活动、相关配套服务功能以及交易方式等的明确界定,例如,《管理办法》第二条中提出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活动是具有信息、物流、仓储、交收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提出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应当立足现货,必须有产业背景和物流等配套措施。

二是严格规范,主要是针对交易产品和交易流程,例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明确提出,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三是科学监管,对监管主体给出了明确的指示,强调协同监管,阐述了各类监管主体职责和责任方式等。

综合来看,王永龙认为,《管理办法》为天津市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建立了一个比较全面的制度安排。

步入正轨明确监管主体

对于王永龙提到的监管主体方面,记者注意到,《管理办法》在第三条中明确提出由市商务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市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管工作。但早在2013年,《天津市交易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由天津市金融办进行拟定,有效期为5年。那么,此次监管主体为何变更呢?

在胡俞越看来,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应立足现货、提升现货、服务现货、回归现货,去金融化,回归本源。在清理整顿期间,大部分地方各类交易场所是由地方金融办进行监管,而今年作为收官之年,市场将逐步步入正轨,因此,明确监管主体势在必行。既然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定位于现货,那么相应监管部门就应该由各地金融办变为省一级的商务主管部门。

对此,王永龙表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被区分为现货交易市场和期货交易市场,这两类市场在交易内容、交易模式以及功能等方面不完全相同。但一直以来,我国大宗商品交易明显存在边界不清、与期货市场的关系纠缠不清、本体交易与衍生交易区分不清等问题。现货交易被不适当地赋予了更多的金融属性,不适当地采取了某些期货交易的形式,这使得现货交易陷入了“类期货”和泛金融化,偏离了服务实体经济的初心,从而引发了一系列金融风险、社会风险和道德风险,这也是近年来政策层面对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清理整顿的主要原因。因此,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必须回归实体、回归现货,去期货化、去金融化,这是大宗商品市场的必然逻辑和发展方向。

鼓励创新焕发市场活力

随之各地管理细则的不断完善,对于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的监管将落实到有人管、有法管,但是如何管得住、管得好,以及如何重新焕发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活力才是更值得探究的问题。

对此,胡俞越表示,对于好的商品现货交易场所不仅要管,还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鼓励创新,敢于试错。

那么如何来界定这个“好”字呢?胡俞越也给出了一个新的思路:是骡子是马拉出来遛遛。

“近年来,多地都公布了地方交易场所的黑白名单,但现在看来意义不大,没有实践可以去检验其优劣。”胡俞越如是说,但在今年疫情期间,大宗商品现货线上化交易在复工复产阶段以及“六稳”“六保”上发挥了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一些交易场所通过创新的线上化交易模式帮助上下游企业打通了产业供应链中的堵点、痛点和难点,真正做到了服务实体企业,这类交易场所就可以帮助其大力发展。

王永龙也表示,“大宗商品交易必须回归现货交易主体,但如何激发现货交易的积极性和内在动力,却一直是一个难题,需要深入思考和积极创新。从当前来看,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应积极探索包括供应链协同创新、供应链金融、平台经济、电子商务、数字化等主要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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