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坤维
2017年投服中心通过公开征集方式提起支持诉讼,共征集409名投资者。同年11月,投服中心支持第一批投资者向大连中院提起诉讼,追究代威赔偿责任,大连控股及周成林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12月14日,大连中院判决驳回诉求,理由是虚假陈述应由上市公司承担责任而非实控人及相关责任人员。这一判决虽然投资者可以获得上市公司赔偿,但无疑把高管排除在赔偿序列之内,这一判决没有得到投服中心的认可。
投服中心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及主要责任人员、机构构成共同侵权责任,而共同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等规定,在共同侵权案件中,原告有权请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且责任承担顺序无法律限制。2019年1月,投服中心指派公益律师朱夏嬅作为诉讼代理人支持2位投资者提起上诉获辽宁高院受理,最终得到了高院的支持。
证券时报评论说,投服中心“追首恶”是投服中心支持诉讼一贯的诉讼原则,这一观点笔者高度认可,受制于证券法的限制,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和高管违规违法成本太低,如果又不成为赔偿的主体,就有很强的动力通过上市公司违规违法中饱私囊,获得非法利益,尤其是实际控制人更加有动力把上市公司作为自家的菜园子,随时来摘一把,这样的市场焉有宁日。
辽宁高院认为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是上市公司及主要责任人员的共同侵权行为,由共同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对受害人的整体责任,受害人有权在共同侵权行为中选择责任主体,既可以请求共同行为人的一人或数人赔偿其损失,也可以请求全体共同行为人赔偿其损失,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或共同危害行为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
目前部分上市公司被大股东彻底掏空,已经成为了空壳,面临经营困难,甚至面临终止上市,已经无法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即使赢了官司也可能拿不到赔偿款,落一个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尴尬,可是董事长们通过上市捞的盘满砵满,还是亿万富翁,完全有能力赔偿投资者损失,这个时候把董事长等高管列入赔偿主体就非常具有迫切意义,至少可以增加赔偿主体,投资者更有希望拿到赔偿款。从法理上来看,也是有道理的,补充责任就是指承担主要责任的赔偿主体无法赔偿的时候,由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何况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和财务造假首恶就是公司高管,更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其中的隐含问题也是存在的,那就是赔偿比例的认定,上市公司和董事长、高管的赔偿比例如何划分,目前司法层面还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需要进一步明朗,有的上市公司高管持股很少收入不高,那么赔偿能力是有限的,就需要注意赔偿比例不能太高,否则容易导致没有能力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落一个空欢喜的下场。因此赔偿主体还应该是在董事长和上市公司层面,其他公司高管以从上市公司得到的利益为限,这一利益包括奖金和薪酬、股份分红、股票市值。另外也需要对高管责任进行甄别,能够证明自己免责的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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