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变票”的案例评析

石化行业变名虚开案件起因在于金三系统的上线,发票稽核比对功能可以对企业的进销项发票(包括发票品名、金额、数量等)进行比对。有针对性的对国内石油化工企业发票信息进行筛查,石化行业变名销售的涉税风险也不断增加。

END案例一:辽宁省葫芦岛市被告人邵xx等逃税罪一案 :被告人更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品名,逃避缴纳石脑油消费税,偷逃应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偷逃税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其行为构成逃税罪,且系共同犯罪。对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并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主观上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的辩解及辩护理由予以支持。

案例二:浙江省金华市陈长青、徐明敏、陈长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巨额税款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

案例三:安徽省长丰县东营市某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案:被告人从三家运输企业取得虚开的运输费发票,并抵扣税额的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主观上具有抵扣税额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抵扣税额的行为,造成国家税额流失,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巴某某设立长丰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活动,应按个人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巴某某个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及虚开的税额按照人民币333312.98元计算。被告人巴某某的辩护人关于巴某某循环虚开以及变名销售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依法予以采信。

案例评析

上述三则是关于成品油“变票”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例。由于消费税是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环节征税,上游企业通过开具非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下游企业即生产型企业、贸易型企业,通过改变货物名称为成品油发票,并开出应税消费品成品油发票,贸易公司或加工企业利用税收征管漏洞,不缴纳消费税。

这种“变票”行为不直接造成增值税税款损失,增值税属于流转税、价外税,在货物购销交易链条中,只要存在货物来源且货物开始进入到购销交易中,各个交易主体均按实际交易的金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整个环节不会造成增值税税款损失。在变票案件中,各环节均根据合同上所载的货物数量及金额如实取得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依法抵扣进项,整个交易环节不会直接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的损失。但是却逃避了大量的消费税缴纳,我们认为,其行为应该构成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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